1月6日—7日,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主办,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协办,以“重视客车安全,推动客车行业健康发展”为主题的2016年中国客车学术年会在重庆召开。
会上,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主任应朝阳以《提高客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预防和减少涉及客车重特大事故》为题,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标准中客车相关修订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 推动驾驶辅助系统的应用
1、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49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2、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二、 扩大强制应用的主动安全装置/安全管理装置种类及车型要求
1、车高大于等于3.7米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对新生产车实施。
2、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3、客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4、车长大于9米的客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850kPa,且装备有空气悬架或盘式制动器时还应大于等于1000kPa,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5、所有客车应装备具备行驶记录仪,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
7、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米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8、车长大于等于6米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0公里/小时)时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9、所有车长大于9米的客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
10、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11、客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三、 从便于逃生和救援的角度强化了部分车身结构要求
1、客车车底行李舱(如有)净高应小于等于1200毫米,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2、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400升,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专用校车在踏步区域设置的照管人员折叠座椅除外),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前排座椅靠背即使调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应急门引道空间。
4、客车座椅(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除外)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
5、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
6、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800毫米×900毫米的矩形,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500毫米×700毫米的矩形,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7、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米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7米且小于等于9米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车长大于9米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2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等于4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四、 进一步严格了客车灭火防护要求
1、客车的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GB《客车灭火装置配置要求》的规定。
2、车长大于等于6米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5分钟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GA1264)的规定。
五、 明确了设有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相关技术要求
1、车长小于等于7.5米的公路客车,若在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则存放区面积应大于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0%并小于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5%,且存放区与乘客区之间应有安装牢固可靠的隔板或格栅有效隔离,隔板或格栅的安装高度应至车内顶部,格栅的网眼尺寸应小于等于100毫米×100毫米。
2、设置了符合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195毫米。
3、设置了符合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限速功能或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应小于70公里/小时。
六、 从强化客车运行管理角度调整了部分要求
1、增加了专用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
2、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3、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
4、车长大于等于6米的客车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
5、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6、客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座位数、站立乘客人数及车内座椅布置示意图。
7、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除符合GB30678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8、客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
9、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相适应。
10、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11、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车长大于等于6米的客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七、 此次标准修订未涉及的问题
1、客车地板铺垫材料的阻燃性能要求;
2、客车燃油箱的侧面碰撞防护要求;
3、高低板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站立人数核定;
4、专用客车车内布置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