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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3-29 08:00:00    点击次数:

2024年3月29日浙江华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受邀参加《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讲会会议由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驻会专家胡虎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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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宣讲会的宣讲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尹林。她在宣讲中详细阐述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等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款项。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市场主体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成,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当事人核验、签字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线上电子认证的办理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到现场核验、签字的除外;对需要事后向当事人核发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供快递、邮寄等送达方式。对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集体讨论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站),并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为参会企业提供了深刻的解读。